政 务 公 开

  许可事项名称: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准
  受理部门:综合科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8号公告)
  办理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总时限:8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办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发表统计资料的函,(《北京市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2、拟发表资料的全文(须注明提供统计资料单位的名称(《北京市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
  3、《统计资料发表申报表》(《北京市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准》第五条第三项 )。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统计资料公布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向申办人发出《北京市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统计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科主管科长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同受理标准;
  2、所公布资料的来源必须合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3、所公布的统计数据不得与市统计局取得的数据矛盾(《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21条)。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专业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申请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于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1、同审核标准。
     2、公布的资料不能违反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5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发布统计资料审批表》。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1、同审核标准。
2、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申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统计资料发表审批表》。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统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办单位:北 京 市 通 州 区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通州区调查队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