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收入将征税
2008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主办单位:北 京 市 通 州 区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通州区调查队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