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怎么配合执法检查
来源:法规科 作者: 阅读:220次 时间:2009-08-14

老李:我们单位已经收到统计部门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作为统计人员,应当做哪些准备呢?
  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要求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届时在场,并提供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计登记证、统计从业资格证、授权委托书和相关的会计资料、统计年报数据资料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老李:执法检查人员怎样进行检查呢?
  甄律师: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老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将对那些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呢?
  甄律师: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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