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是否按照统计法律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统计人员;
2.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
3.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请审批、备案,有无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国家机关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权和职责履行情况;
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基础工作如何,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统计工作制度,设立了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等;
8.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如何,有无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9.统计管理相对人有无拒绝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或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
10.统计管理相对人在接受执法检查时,有无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